做好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4-04-15 / 阅读: 562浙水办保〔2014〕4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日,水利部下发了《关于验收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4〕4号,通知详见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省第二批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验收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能力建设为载体,切实提高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五水共治”。2009年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以来,我厅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扎实有序推进相关各项工作,制定出台省级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开展能力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已有51个县(市、区)通过省级验收。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地要以水利部组织的本次验收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水利部的验收标准,查漏补缺,充实完善能力建设相关工作。
二、验收重点内容。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把能力建设的重点放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上。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无论独立运行还是合署办公,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分工机制必须健全,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廉政建设、公示公告等各项制度应当建立并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一般性项目可以参加联合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为主。能力建设验收时,各地应提供相应的支撑性文件。
三、验收范围。余杭等30个县(市、区)列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桐庐等18个全省2012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以及2013年通过省级验收的慈溪市、奉化市和鄞州区,从中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市、区)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名单详见附件。
四、验收组织和时间安排。根据水利部验收方案,各能力建设县应在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完善和总结报告,并向我厅提出省级初验申请。为提高工作效率并促进县(市、区)之间的交流学习,我厅将在5月16日至6月25日期间,以市为单位分组集中初验,初验合格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设区市水利局要根据水利部和我厅关于能力建设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尤其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审批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机构职责,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处(室)的分工关系;指导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参加省级初验。
2.各验收县要准备好验收资料汇编3份,自查总结报告和水利部验收评分表各10份。
附件: 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省级初验名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